在继续推进商品房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和拓展房屋租赁市场,建立租购结合的住房制度,有利于在较短的时间内满足更多人的住房需求,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同时,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有助于形成一个强大、互补、互补的住房租赁市场,更好地满足和改善不同群体特别是“夹心阶层”的住房需求。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舆论普遍认为,此举将有助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更好地坚持“房无投机”的定位,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结合的住房制度”。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有助于坚持“不留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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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是一种新型的保障性住房。其主要特征是它不是由房地产市场自发形成的,而是由各级政府驱动的;不出售,但主要用于租赁;尽管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因住房供应等因素而异,但它们主要面向中低收入人群和工薪阶层。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但是,相对来说,租赁市场的发展滞后于普通商品房市场,出租的房屋主要来自居民的私房。虽然廉租房主要是租赁的,但它主要是为特定的群体。在投机性购房投资造成虚假需求的情况下,以个人闲置住房为主体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往往会上涨,这增加了居民的住房负担。因此,在继续推进商品房建设的同时,积极探索和拓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结合的住房制度,将有助于在较短的时间内满足更多人的住房需求,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同时,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将有助于形成一个强大、互补、互补的住房租赁市场,更好地满足和改善不同群体特别是“夹心阶层”的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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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并不长,但有许多“干货”。一方面,是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者的优惠待遇。如建成后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在一定条件下将旧房转为公租房免征土地增值税等。另一方面,这是对符合资格的公屋租户的优惠待遇。例如,房地产税免除,住房租赁补贴免除个人所得税。这些优惠条件的实施将鼓励更多的主体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的供给,进而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的供给对象和范围;二是有利于减少必要的前期、中期甚至后期投资,降低开发、建设和运营成本;第三,有利于降低租赁价格,进而有利于稳定整个房屋租赁市场乃至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水平;第四,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人群和年轻工人阶级,在经济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通过租赁改善住房条件,满足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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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待遇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然而,要使公共租赁住房在住房体系中充分发挥作用,仅仅依靠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够的。在建设、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各地要努力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要注意选址的合理均衡布局,尽量与城市人口、工业、交通等的布局规划相衔接。,而不是集中在相对偏远、交通不便、建设成本低的地区;要重视配套设施的建设,包括交通、商业、服务、医疗、教育等设施,这些必要的保障不能因为价格相对低廉而被忽视;要重视宣传和引导,让更多的人了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义和优惠条件,实现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尽快实现改善居住条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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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要继续坚持房地产调控的目标,坚持“房无投机”的方向。要尽快纠正前一时期一些地区以某些名义放松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做法,巩固和扩大本轮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成果。只有长期有效抑制投机性购房投资,改变房价快速上涨的趋势,才能大力发展包括公租房在内的住房租赁市场,改变“先租后买”和“先买后买”的预期,真正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担保、租购结合的住房制度”,使人们尽快改善生活条件,房地产市场才能长期稳定。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有助于坚持“不留投机”!

内容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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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有助于坚持“不留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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