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最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通知还指出,应鼓励村集体和农民重新利用闲置土地和闲置房屋。
根据通知,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来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房屋、附属建筑物和庭院。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建房或占用批准面积以外的宅基地。经批准建房的,应严格按照“新拆迁”的要求,将原有宅基地归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售、出租和捐赠他们的房子,然后申请宅基地,这不会被批准。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户”等问题,应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认定和处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研究员李国祥说:在农村地区,当农民建造新房子时,他们必须遵守这个规则。例如,如果他们占据更多,他们将退出。这样,宅基地就处于一些关键节点,所以我们可以加强管理,使农村不会混乱,也不会引起农民的反抗和怨恨。
《通知》还指出,鼓励村集体和农民充分利用闲置的宅基地和房屋,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和委托经营等方式,按照法律法规发展农房、宅基地和乡村旅游。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一、凡租用农村房屋居住或经营的,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且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根据调查,中国大约有10%的家庭处于闲置状态。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我们适度放开使用权市场,允许使用权出租,但也要保持所有权不变,保护资格权。
在20年内,如果一个农民签订合同,根据新的三权分立,你把使用权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的权益也将在这20年内得到保护。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农业和农村(农牧)厅(局、委):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农村建设和实施农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对薄弱。一些地方存在着宅基地占用超标、非法买卖宅基地、占用耕地建房等问题。,这往往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当前的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为有效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和农村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分配、使用、流转、争议仲裁管理、宅基地合理布局、土地使用标准、查处违法用地、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各级农业和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意义。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做好衔接工作,完善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规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行职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防止宅基地管理弱化。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土地空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认登记发证、农村住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宅基地审批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和房地产登记的有序衔接。
第二,依法落实基层政府的属地责任
建立以部和省为指导、市县为主导、乡镇为主体、村为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的重点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管理部门承担。随着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深入,基层农村管理部门的任务越来越重。他们不仅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体经济发展和资产财务管理等日常任务,还肩负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等重要责任。在这一轮体制改革之后,诸如宅基地管理和农村治理等重要任务已经增加。但目前,管理体制不完善、队伍不稳定、力量不匹配、保障不足等问题突出。这支队伍的强大与否,直接决定着农村改革能否实施,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县乡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管理体系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资金,改善条件,确保一人做工作,一人承担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的居住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应因地制宜,探索建立统一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依靠基层农村管理部门,协调和协调宅基地土地审查、农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住房建设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实行对外受理窗口、多部门内部联动运作,建立宅基地和农村房屋联合检查和联合办公制度,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批、计量审批、宅基地核实“三在场”要求。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涉及宅基地的违法行为,防止新的违法占地现象。要引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建立村级宅基地协调员制度。
第三,严格执行“一户一房”的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来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房屋、附属建筑和庭院。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筑标准建房,禁止擅自建房和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建房的,应严格按照“新拆迁”的要求,将原有宅基地归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售、出租和捐赠他们的房子,然后申请宅基地,这不会被批准。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户”等问题,应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认定和处理。在人均土地少、一户不能保证拥有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有房可居。
第四,鼓励节约和集约利用宅基地
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应当符合乡(镇)土地用途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以外的村庄,有必要通过优先安排新的建设用地规划目标、村庄改造和废弃宅基地的退役,增加宅基地数量空的数量,以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民的住房需求。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农民的生活需求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和住宅区来满足。
5.鼓励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的振兴和利用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和委托经营等方式,按照法律法规,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发展农宅、宅基地和乡村旅游。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一、凡租用农村房屋居住或经营的,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且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地进行闲置宅基地改造,改造后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对新宅基地、村庄建设和农村产业发展的需求。闲置土地的振兴和利用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入应当用于农业和农村地区。鼓励农村村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将宅基地转让给符合集体经济组织内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民。各地可以通过制定宅基地流转示范合同,探索引导和规范流转行为的途径。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当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于落户城市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探索多种方式鼓励他们自愿有偿退出家园。
第六,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全面保护农民宅基地资格权和农民住房产权。不允许违背农民意愿,以各种名义强行转移土地,强迫农民“上楼”。不允许非法收回农民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也不允许作为农民在城市定居的条件而退出宅基地。严格控制全村合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造别墅和私人会所。严禁违反法律法规,以流通为名侵占、买卖宅基地。
七、做好宅基地的基础工作
各级农业和农村部门要把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调查、登记和发证结合起来,推进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组织对宅基地和宅基地利用状况的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的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收回、违法用地查处等信息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良好经验和做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时修订和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自身建设,加大法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工作促制度建设,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农业和农村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
资料来源: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官方网站
标题:中央政府发布了一份文件!濮阳农村宅基地,迎来了一个伟大的机遇!
地址:http://www.pyldsnkxy.com/pyxw/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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