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了记者招待会。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和农村事务部部长韩长福,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党组成员、中央农办秘书处主任吴,介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的意见》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土地关系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保持了承包关系的稳定,为解决吃饭问题和维护农村长期稳定奠定了制度基础。最近,中央授权新华社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的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意见》明确了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本方向和维护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基本原则。这是农村土地政策的重大宣言,是一项兼顾当前和长远的重要制度设计,可以说是“一个不动,一百个不动摇”。《意见》的发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充分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增强农民发展生产的信心和“定心丸”,也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确保农村长期稳定。
中央下发的《意见》明确了“两不变一稳定”的长效政策内涵,即长期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制度不变,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这是一种“持久的变化”;保持农民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期不变,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这是“长期不变的”。为保持农民承包土地的稳定,农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主体,用人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调整其承包土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要坚持延长承包期的原则,不要破坏和分割承包地,保证大多数农民原有的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第二轮承包期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次《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将再延长30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将从第一轮土地承包起稳定75年,这是“长期不变”的重大举措和具体体现。
农业和农村部部长韩长福说,下一步,要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要求,坚持稳定和长期的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和新一轮的合同续签工作。 从而为实施农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记者问答环节
记者:第二轮承包即将到期,广大农民非常关心承包的延期。我们如何组织实施以确保“长期”政策的实施?
韩长福:我们一般都在农村承包。现在农村承包土地超过15亿亩,涉及近2亿农民。因此,如何扩大土地对他们至关重要。合同到期后如何延长合同?中共中央的政策是一致的。该《意见》明确规定:第一,坚持承包延伸的原则,这是一个原则,决不能破坏承包土地,保证大多数农民原有的承包土地保持稳定。绝大多数农民习惯于打包哪块地或哪块地,所以推迟打包是原则。二是从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开始计算,承包期仍为30年。具体到一个地方,尤其是一个县,它从第二轮合同到期时开始。
当然,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索,也有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探索来解决。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目前:
1.把证书发给农民
自2014年起,我们开始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过六年的集中努力,这项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目前,认证率已超过94%,因此下一步要继续关注“尾巴”,确保农民的承包地清晰明确。
2.完善配套法律和政策
根据刚刚修订实施的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抓紧修订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依法开展这项工作。
3.开展推广一揽子计划的试点项目
我们将在一些县,主要是提前到期的县,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延长合同的试点。现在我们正在组织应用程序。通过试点,探索经验,引导基层探索推广包的具体方式。对于一揽子计划的延期,在大规模操作实施之前,中央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将发布指导意见。
记者:近年来,许多农民已经在城市定居。这些农民的承包土地该怎么办?
韩长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全国约有2.88亿农民在城市工作和经商,其中3000多万家庭在城市工作和经商。因此,村里有些房子闲置,出现了“空心村”的现象。其中,相当多的人定居在城市,但大多数人在春节期间回到了村庄。一般来说,越来越多的农民在城市定居,这越来越普遍。
如何处理城市农民承包土地?这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总的来说,我们在土地问题上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不要着急,不要急于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在土地问题上,我们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他们的权益,给予农民选择的权利,而不是取代他们。
这次发布的《意见》明确指出,目前农民不应该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落户城市的条件。一方面,可以引导进城农民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补偿的原则,将承包地转让或返还给集体。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保留承包权、转让经营权或通过替代性耕作和托管发展各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自愿补偿的条件下,他可以自愿将承包的土地归还给集体或在集体成员之间转让承包权。如果他不愿意,他应该保留承包权,并允许他通过转让经营权或通过耕作和托管的方式发展各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意见》对长期放弃承包土地也有明确的政策。用人单位可以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不允许长时间放弃这块土地。
在这里,我想再次强调,农民的愿望应该得到尊重,他们可以示威和指导,但他们不能强行下达命令。
记者:11月20日,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焦点访谈》报道,修文县在未与当地农民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平整了农民的土地。你认为这件事怎么样?
吴:最近,《焦点访谈》报道了贵州省修文县农民土地被强制平整的情况。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对此非常重视,立即致函当地农业和农村部门进行核实,并派了一个研究小组到贵州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调查,我们将及时督促地方政府进行整改,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处理责任人。
包括此次发布的《意见》在内的《土地合同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或阻碍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因此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应当是农民自愿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或阻碍农民的转让。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农业的意见》强调,严禁通过设定任务、设定目标或在绩效考核中纳入流转面积和流转比例等方式推进土地流转。该《意见》再次强调,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抵押和担保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抵押和担保权,不断赋予他们更加完善的能力。因此,我们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的要求,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流转权益,确保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确保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能够按时间和地点有序推进。
记者:《意见》提到,要长期实行,必须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据了解,从2014年起,中央政府提出在五年内基本完成这项工作。这项工作目前进展如何?这次颁发的证书仍然有效吗?
韩长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是党中央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开展这项工作的初衷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给农民一个“定心丸”,同时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的情况。这项工作始于2014年之前的试点,由中央农业厅、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以及中央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到2018年底,这项确认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今年,我们开始回顾过去,因为这项工作非常具体,而且非常复杂。
通过确认登记,该国准确测量了11亿块土地。正如我刚才所说,我们有15亿多亩承包土地,11亿块土地。在许多地方,土地面积仍然很小。两亿多农民的档案已经清理完毕。可以说,通过这一权利登记,家庭背景已经查明,一块土地的四个界限不清、面积不准、农村地区所有权不清等问题已经解决了很长时间。这项工作是在确认登记的基础上进行的,称之为“确认权利,颁发铁证”,以进一步了解和明确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包括承包地块。此外,这一确认登记已经公开了几次,应该在村里公开。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应进行登记和登记。众所周知,各方在这项工作中反映的效果是显著的,加强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农民获得证书后,可以放心、务实地承包土地,可以放心转让土地经营权,也可以进行土地经营权抵押和担保。
这项工作实际上为第二轮到期后的新一轮一揽子延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中央《意见》明确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发证为基础。你刚才说,在下一轮签约前,证书签发后,它还有效吗?我可以给一个明确的答案,这是有效的。《意见》明确指出,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证书在新的合同期内继续有效,并将保持不变。有一个技术问题。证书中记录的合同期限将在合同延期时统一变更。
记者:自第二轮承包以来,由于人口增减和自然灾害等一系列原因,一些农民没有土地或土地很少。我想问一下,如何保护这些没有土地、土地少的农民的权益,因为这次发布的意见强调土地承包关系将长期保持稳定不变。
韩长福:第二轮承包以来,由于承包农户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一些承包农户占用的耕地不均衡,这也是一种必然的客观情况。死于年老和疾病是一种客观现象。还有一些农民几乎没有土地,甚至没有土地。当时,一些农民在第二轮承包中带着家人去城市工作,一些农民提出放弃参加第二轮承包。如何保护他们的土地承包权益?这也是实施长期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非常重视这个问题。根据各地进行的初步调查和统计,一般来说,这些农民占农民总数的0.94%,但不到1%。
《意见》明确规定,第二轮承包期满后,应坚持延期原则,承包土地不得中断和重新分割。第二轮承包期满后,现有承包土地将继续由农民承包。在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大稳小调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在农户之间进行适当调整,但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控制。一般来说,没有土地或没有土地的农民的问题不是通过破坏土地和对土地进行细分来解决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但只能在农民个人之间进行,也要根据法律法规进行。
你认为制定这样一个规则怎么样?主要考虑的是保持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农业家庭经营的关键是要有稳定的期望。只有当农民拥有长期稳定的土地进行自我管理时,他们才能有稳定的商业期望和长期的商业计划,才能满怀信心地寻求发展、增加投资、改善生产条件和提高土地质量。他不仅耕种土地,而且保护土地。如果承包土地继续流转,农民今年种这块土地,明年种那块土地,就很难珍惜和保护土地,甚至会出现掠夺性利用土地的情况,农业就很难持续稳定发展。合同期内是如此,合同到期后延期也是如此,主要从保护农民合同权益和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两个方面考虑。
没有多少土地的农民呢?如何保护他们的基本生活?许多地方也在学习和探索。
一方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集体预留的机动土地,第二轮承包允许集体有条件留下不超过5%的机动土地;还有新开垦的耕地、原承包人依法自愿归还的耕地、承包农民死亡后集体收回的耕地。
另一方面,它可以通过转让土地经营权来帮助土地少的农民耕种土地,也可以转让其他农民工的土地。你可以生产和经营他愿意转让的土地。 此外,我们必须在国外大惊小怪,因为我们不能无限期地分割耕地来解决这些问题,因为中国人多地少,这是我们的基本国情,所以我们必须在国外大惊小怪,帮助没有土地和土地少的农民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改善就业服务和开辟新的就业机会。一方面,我们鼓励农民工去城市工作。事实上,在农村地区,甚至在一些地方,大量年轻而强壮的劳动者外出工作,而不是在家务农。此外,在实施农村振兴战略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实施“五个振兴”,其中一个就是农村产业振兴,即发展农村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子商务等。,包括乡村旅游,从而扩大农民的就业和收入。当然,可能有些人在生活中没有实际困难,这可以通过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来解决。
记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经营权的出让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目前,第二轮承包即将到期,会不会影响新的企业实体转让土地的积极性?
吴:这确实是个问题。我国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出让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不过,韩长福部长刚才表示,第二轮承包将于2023年到期,高峰期将在2026年至2028年。这意味着从目前的土地转让到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可能需要不到十年的时间。一些新的商业实体将在土地转让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投资农业,因此他们会有一些顾虑。到期后他们应该做什么?《意见》中给出了一些方法,规定了延长合同的原则和方法。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有必要延长承包期,强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使大多数农民的原承包土地能够继续保持稳定。一方面,它给承包商一个“保证”,同时,它给土地的受让人,即新的商业实体一个“保证”。期满后,农民可以延长合同,经营实体可以续签合同,推迟土地转让。这是一种方式。
新修订的土地合同法也给出了一些方案。根据法律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和配套设施,并按合同约定获得投资部分的合理补偿。根据法律,投资者可以根据合同获得对其长期农业投资的合理补偿。因此,在尊重农民意愿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新型商业实体在转让土地时,可以通过合同协议协商确定第二轮期满后继续经营的具体条件。这是有法律保证的。
在调查中,我们也看到很多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新型经营主体即原有的新型经营主体将继续经营,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现在,我们已经在政策和法律方面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这方面的障碍是可以消除的。因此,农民经营活动用地的长期流转对长期农业投资具有相对稳定和可预测的影响,因此有这方面的政策和法律。
记者:请问韩部长,您刚才介绍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本《意见》强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这两者之间有矛盾吗?
韩长福:首先,我要说明这两件事并不矛盾。正如你刚才提到的,2016年,中央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意见》,在农村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这种制度安排在两个方面尤为重要:第一,它是在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的完善和发展。正如我刚才介绍的,在两权分立的基础上,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是分离的,可以转让,实行“三权分立”。第二,这种制度安排符合许多农民希望在进城工作后保留承包权的愿望,但他们不想或不方便管理土地,所以他们想转让土地管理权。同时,它也满足了一些农业专家、大型谷物种植者和一些新的商业实体的需求,包括家庭农场,他们想要多种多样的土地。系统设计就是这样一个基本内涵。
到2018年底,全国将有5.39亿亩耕地,将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流通的方式有很多种,时间的长短和期限的问题,刚才姚宏同志已经讲过了。因此,“三权分立”的制度安排实际上符合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因为农业现代化需要机器和适度规模经营,所以土地经营权需要转让,因为土地经营权本身也是一种生产要素,作为一种要素,它应该被更有效地配置。
当然,转让土地是承包农民自己的意愿、自己的选择和决定,没有人能强迫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农民转让或者不转让土地经营权。转让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合同的剩余期限。土地转让必须从事农业,不能从事非农业建设,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在坚持集体所有制和稳定农民承包权的基础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激发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活力,这实际上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
这次发布的《意见》强调“两不变,一稳定”,不仅可以进一步稳定农民承包权,使农民有信心转让土地,而且可以使新的经营主体有稳定的预期,可以安全地流入土地,增加农业投资,发展现代农业。正如我刚才所说,这两件事并不矛盾。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表达,稳定性是为了更好的释放,而释放是为了长期的稳定性。只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下来,三权分立才能稳步确立和实施。如果合同或有变更,管理权就没有基础。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放开土地经营权,契约关系才能保持长期稳定,农民的承包权才能更好地实现,土地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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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农民进城后如何处理承包土地?土地合同到期后如何延期?答案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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