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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前三季度,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63元,同比增长10.8%。扣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后,实际增长率为8.0%,比中国农村地区实际增长率快1.6个百分点。
从收入来源来看,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收入为3159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2%(除下文另有说明外,均为名义增幅);人均净营业收入2308元,增长6.8%;人均纯收入128元,增长10.1%;人均纯收入2569元,增长12.7%。
从收入增长的贡献来看,贫困地区工资收入对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43.3%,营业净收入的贡献率为18.6%,财产净收入的贡献率为1.5%,转移净收入的贡献率为36.6%。
不同群体集中连片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940元,增长10.5%;全国重点扶贫开发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08元,增长11.1%。
2019年前三季度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
注意:
1.指标的解释
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的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自由支配的收入,包括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根据收入来源,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净营业收入、净财产收入和净转移收入。
人均可支配收入季度数据不包括居民自产自用收入,但年度数据包括。
贫困地区:包括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和区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2011年,根据地理连片、致贫原因和类似资源条件的原则,在中国划定了11个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加上享受该政策的南疆四省三州的西藏、藏区,共14个区680个县。从2016年起,新疆阿克苏地区将享受地区政策。
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国家确定中西部地区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592个县(旗、自治县、市辖区)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
2.调查方法
贫困地区农村居民的收入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全国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每季度收集一次。
国家统计局采用与人口规模成比例的分层、多阶段概率抽样方法。在《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确定的14个连片贫困地区和重点扶贫县的农村地区,随机抽取6.2万个农户作为调查户(参与调查的有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统一的制度和方法,由当地统计调查机构组织调查户进行记账和收集家庭收入等数据。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使用统一的方法和数据处理程序对原始调查数据进行编码、审核和输入,然后直接将住户基本数据传输到国家统计局进行统一汇总计算。
标题:2019年前三季度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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