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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提高我市的环境质量,公众可以在市区举报下列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并给予奖励。
首先,报告的范围
粉尘、燃煤、机动车、企业排放的非法废弃物、挥发性有机物、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黑臭水体、河流排污口等造成的环境污染。
二、举报方式
1.电话报告:12369
2.信访举报:阜阳市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濮阳市政府开州路9号院(老检察院)7楼710室,邮编:457000
3.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www.pyshbj.gov或“12369环境保护报告”公开号码。
第三,奖励金额
(一)举报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联合执法小组核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受到污染,举报车辆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并限期改正的;
2.非法使用散煤;
3.施工现场污染严重(包括拆除现场),未按要求落实“百分之六十”;
4.餐饮服务业的垃圾、秸秆、树叶燃烧和油烟污染(经检测不达标)以及露天烧烤产生的其他烟尘严重污染环境;
5.燃放烟花爆竹;
6.加油站、储油站、油轮等。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7.露天绘画污染环境;
8.工业企业的煤场、堆场、堆场未采取密封、覆盖、喷涂等有效防尘措施;
9.加油站、汽车修理厂、餐馆、建筑涂料涂装、家具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溶剂型涂料生产、石墨炭等行业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达不到标准,且未通过检验等违法行为的;
10.“黑车”(未在市城管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手续的车辆)非法清运建筑垃圾;
11.黑色和有气味的水污染。市区内黑臭水体污染(通过城市黑臭水体界定判断、问卷判断、分级标准和判定方法判断,对河流、坑、沟和大面积地面污水堆积等水体进行识别);
12.排污口。城市中未发现的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水的;
13 .濮阳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举报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经联合执法小组核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从事重金属生产、加工和使用的企业非法排放废水、废气和废渣;
2.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含有毒性、放射性和传染性疾病病原体的污染物;
3.排污单位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4.国家禁止的“十五”、“新五”和“分散污染”未依法取缔到位,存在生产行为;
5.污水处理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6.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未经批准或者授权擅自恢复生产的;
7.非法销售瓶装汽油的车辆;
8.非法加工和销售散煤。
(三)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联合执法小组核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控制规定的;
2.篡改、篡改监控数据等。逃避监督;
3.黑色加油站(没有法律程序);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非法排放污染物。
(四)举报重大环境违法线索的,经联合执法小组核实后,按案件查处罚款金额的10%给予奖励。
第四,奖金申请
1.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或者向举报办公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账号复印件;
2.举报人的奖金中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3.举报人无法联系或逾期未收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V.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举报人不是濮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战斗成员单位系统的干部和职工;
2.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3.举报人通过正常渠道举报,不得干涉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和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4.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他人,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义务协助认定环境违法行为;
5.对故意编造、陷害、制造事端、恶意举报或者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应向接收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和内容;
2.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视频;
3.举报人的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三)申报奖励的原则:
1 .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次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接受举报登记时间为准;
2.如果联合举报,奖金将由举报人本人发放;
3.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调查并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非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核实违法的,可以再次奖励;
4.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被取消资格;已获得奖励的,追回奖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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