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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铁路建设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调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条铁路建设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调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以备审查。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领域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负责。
高速铁路和地质结构多而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调查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设计、施工和采用主体工程。 安全设施投资必须列入建设项目的概算。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领域标准。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必须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多、杂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领域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明确和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向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检查,由铁路运输公司进行运营安全判断。 只有在经验合格、判断合格、满足运营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开始运营。
第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地区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部门应当与相关的铁路运输公司和工程设计、施工部门合作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施工。 工程结束后要立即整理现场,不能影响铁路的运营安全。
第十七条设计新设、改建运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量达到国务院铁路领域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大运量标准的铁路时,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需要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城市道路中的高速公路,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优先选择横贯铁路的方案。
属于已经建成的前两种规定情况的铁路、道路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成立体交叉。
如果高铁的新建、改建需要与一般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话,必须优先选择高铁中的交叉方案。
第十八条设置铁路和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负担大致明确如下。
(一)铁路与现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方面承担建设费用。 道路方面要求超过现有道路建设标准建设增加的费用的,由道路方面承担。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现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方面承担建设费用。 铁路方面要求超过现有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增加的费用的,由铁路方面承担。
(三)有必要在同步建设的铁路和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以及有必要将现有道口改造成立体交叉的,由铁路和公路方面公平合理地大致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铁路和公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检查合格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给有关机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线需要与公共铁路网相接的,必须符合国家关于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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