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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需要证明的几个问题
第一,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与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能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事,最重要的是方向是否正确,政治保证是否强,具体是重复党的领导,使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方针。 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意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全会的决定多次确定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的必要意义。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一致,社会主义法治要重复党的领导,党的领导要依赖社会主义法治。 全会的决定对全面推进党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了“三统一”、“四上手”,进行了系统部署。
再三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对此,必须坦率地说,举着大旗说话。 要向干部群众揭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实现正本清源,进行正视。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全会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这一总目标进行了说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度反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的 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强大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整的党内法规体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共同推进行政,一体建设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提出了这个总目标,确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同时强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事业要点和总把手。 就是向国内外鲜明地宣布我们要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果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途径。 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的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发出正确而确定的信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认识和行动。 二是确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把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许多方面,实际业务需要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线索,这一总线索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的各项事业,必须以这个总把手为中心进行计划和推进。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健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法治权威能否确立,首先取决于宪法是否有权威。 要把推进和确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牢牢把握,切实努力实施和监督宪法。
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宪法实施要求提高到新水平。 这次全会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的机制。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取消违宪违法规范文件,纠正的以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的社会全体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全会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这是世界上许多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采取的制度。 在拥有成文宪法的142个国家中,有97个国家规定相关国家的公务员必须支持或忠诚宪法。 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文案、程序,各国方法不同,通常在相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前或就职时进行宣誓。 全会决定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职工在正式就职时在宪法上公开宣誓。 这样做,也有助于阐明宪法权威,增强公务员的宪法观念,鼓励公务员忠诚和维持宪法,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确立宪法权威。
第四,完全的立法体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实现了法律完善,这是了不起的重大成果。 此外,实践的迅速发展永远不会停止。 立法工作也永远不会停止。 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依然繁重。
我们在立法行业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 例如,需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有些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出客观规则和人民意志不足,处理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可比性、可操作性不强。 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立法效率。 另外,立法事业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责任现象比较明显,有些立法实际上已成为一个利益游戏,长期拖延或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太有用,有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统一开放到全国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科学立法的核心是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是为了人民,依赖人民。 革新完全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公众参加立法方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全会的决定提出了确定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职工程序中比较有效地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化。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导立法事业的体制机制,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事业中的主导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综合性, 根据增加有参与起草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的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务委员会比例的法律建立健全的专业委员会、实务委员会的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二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全面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是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方面的一些事项,是决策机 三是确定地方立法的权限和范围,禁止地方制作具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确实,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 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要更严格。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结构。
第五,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天下之事,立法不难,但不合法是必须的。 ”有法律也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困难,如果不进行表面复印,制定更多的法律也没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法律成立,犯必实施”。 下达命令,只是不去而归”。
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行业存在的不依赖法律、执法不严格、违反法律不追究、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必须深恶痛绝、大力处理。 根据全会决定,各级政府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利责任法定、执法严格、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实的法治政府。 全会的决定提出了一点重要措施。 (一)推进机关、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决定。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定租赁空之间。 二是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调 三、推进综合执法,整理城市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策法制审查制度,全面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录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支机构权、分支机构权、等级授权,定期轮换 保障政府整体内部层面的监督和根据专业的监督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行业政府新闻公开。 这些措施都有很强的对比性,也有该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一脉相承,对法治政府的建设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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