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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纪委监察厅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于振生表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直接选举生产村民委员会,给予村子稳定和广泛认可的公共权力产生方法。 而且,村子的民主决定、民主管理也进行得比较有效。 特别是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应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纳入法律,推进实施,逐步健全村级自治组织的载体,逐步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体系。

记者说,扎根于中国大地、行走于村野的村民自治制度在人民公社制度废除和家庭共同生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逐渐确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了。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根据农村生活的实际需要,1980年初,广西宜山县果作村自愿创建了第一个村民自治组织。 另外,四川、河南、山东等部分农村也相继出现了同样的村民组织。 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实务委员会、民政部等立即派遣职工小组进行实地调查,给予充分肯定。

以此为契机,废除人民公社,实行村民自治,成为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社会变革的直接目标。 1982年,“村民委员会”被写入新宪法,定性为“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 1983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执行行政社关于分乡政府建立的通知》,建立乡政府,同时在乡以下设立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村民 根据民政部的资料,到1985年春天全国农村政社分离,建立乡政府的事业结束时,成立了92000多个家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了8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

这时的村民委员会还不具备“村民自治”的完整内涵。 当时的村民委员会干部基本由乡镇政府指定或任命,以民主选举为核心的文案的“自治”还没有执行。 1988年6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进入各地具有自治意义的村民委员会建设阶段,推进“交给人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基础探索和顶层设计互相促进。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徐勇教授认为,从村民自治不断前进的过程中,有两个重要经验:一是村民自治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其他方面一样,遵循“实践第一”。 村民自治是第一次从实践开始。 它上升到法律制度后,通过实践活动,推进制度的完善,形成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工作的三者一体的运行机制,没有出现巨大的起伏和动乱,大大锻炼了人民群众的参政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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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村民自治方兴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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