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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标签、证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需要标签。 标签必须注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原料表
(三)生产者姓名、地址、联系方法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码
(六)储藏条件
(七)采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号码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专门用于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要辅助食品,其标签还必须标明主要的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标签上标注一些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时,必须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法等复印件。
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必须按规定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必须有标签、证明书和包装。 标签、证明书上必须写明本法第67条第1项第1项至第6项、第8项、第9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采用范围、使用量、采用方法,标签上必须写明“食品添加剂”的文字。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证书不得包含虚假复印件,不得与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有关。 生产经营者负责提供的标签、证明书的复印件。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证明书必须清楚、明确,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几个事项必须明确表示,容易识别。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证明书的复印件不一致时,不得销售销售。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上标注的警告标志、警告证明书或者观察一些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复印件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包括虚假复印件,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查机构、食品领域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客户推荐食品。 客户组织不得以获得费用或其他牟取好处的方式向客户推荐食品。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主张保健功能,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主张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相应的效果。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上的原料只能用于生产保健食品,不能用于生产其他食品。
七十六条采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必须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但是,在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时,必须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必须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允许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登记的保健食品,登记时必须提交保健食品的研究开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技术、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证书等资料和样品,并提供相关说明文件。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组织技术审查评价,满足安全和功能主张的要求的,不满足允许登记的要求的,不登记而书面证明理由。 对采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许可登记的决定时,必须立即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需要备案的保健食品必须在备案时提交产品处方、生产技术、标签、证书以及显示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资料。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证明书不得与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有关。 复印件必须真实,与登记或备案的复印件一致,注明合适的人、不合适的人、效果成分或象征成分及其含量等,声明“本产品不能代替药物”。 健康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证书一致。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必须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必须声明“本产品不能代替药物”。 其复印件须经生产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及批准的广告复印件,及时更新。
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必须注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注册时必须提交显示产品处方、生产技术、标签、证书及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处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公司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入工厂到成品发货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步检查,保证食品安全。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中采用的鲜奶、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公司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部分事项。
婴幼儿奶粉的产品配方必须注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注册时必须提交处方研究开发报告和显示处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不要用分装方法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该公司不得用同样的处方生产不同企业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登记者或者备案者应当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目录,对注册或者备案中知道的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公司必须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技术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特定人的主要辅助食品的公司,按照良好的生产规范要求建立适合生产食品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自我检查该系统的运行情况,保持比较有效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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