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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事前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 这里印刷分发,请按照它执行。
附件:节能减排辅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五月十二日
附件:
节能减排辅助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辅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采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第十八届第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为了通过中央财政预算的安排,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特别支出金专用、特别管理。
第四条节能减排辅助资金的重点支持范围:
(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
(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
(三)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四)要点行业、要点领域、要点地区节能减排:
(五)重要的节能减排技术示范宣传和改造升级
(六)其他国务院批准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事业的性质、目标、投资价格、节能减排效果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使用补助,用奖金补充,打折,实际结算等方法。 奖代补第一是根据节能减排事业的业绩分配。 根据实际结算项目,首先使用先做预算,后结算的资金支付方法。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优势等情况,向地方发放资金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七条项目实施中,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财政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资金支付必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辅助资金的采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绩评价。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禁止和挪用特别资金。 违反规定,骗取、制止、挪用特别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刷的通知》(财建〔〕367号)、《财政部工业和新闻化部关于国家能源局印刷的通知》(财建〔〕180号)、《财政部工业和新闻化部关于印刷的通知》(财建〔2009〕647号)、《财政部
标题:“财政部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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