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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购买本村的房屋后,将户口迁到本村,买家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得到比较有效的支持 最近,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郭某必须协助刘某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08年,刘某看到郭某在泰和县澄江镇某村的一栋三层楼的房子,郭某也想把那所房子卖了。 但是,刘某当时的户口是泰和县塘洲镇,为了避免外村人购买本村房屋无效的风险,双方于8月26日签订了“以物抵债”的协议书。 协议书规定,郭某欠刘某256000元,目前无法归还,郭某自愿向刘某赔偿位于澄江镇村的三楼房屋。 刘某付了256000元给郭某,郭某把房屋所有的票交给刘某,刘某一家于2009年7月搬到了上述房屋,一直住到现在 年4月12日,刘先生把户口迁到了有家的村组 但几年来,郭某一直在找借口不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刘某向法院申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和被告郭某签订的《协议书》按字面意思赔偿债务,但审判中的中原、被告承认双方在签订这项协议前没有贷款关系。 因为该协议书实质上是双方就涉案房屋买卖和宅基地采用权转让的合同 刘某签订协议时,户口不在本村,但于去年4月正式搬迁,现在取得了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这依法有权向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 这个村子集团同意刘某户口的转移行为,该集团本来可以认为同意被告合同的宅基地转让行为。 另外,本协议书的签订原本是被告双方的真正意义,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自2009年原告进入涉案之家被起诉以来,被告没有异议 维持社会可靠性和合同稳定,认为原来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比较有效,作出了上述判决标题:“购买农村房后户籍迁入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比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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