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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就是要倒逼领导干部建立任期负责乃至终身负责的环境责任意识。不少环境问题并非“天灾”,而是“人祸”。特别是在唯gdp至上的政绩观驱使下,有些地方以牺牲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粗放的经济快速发展,首要原因还在于领导干部缺乏环境责任意识,亟须通过责任追究制度来制约。 可见,要想处理突出环境问题,必需让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真正“伤筋动骨”,心存敬畏。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党政负责人高枕无忧、置身事外,显然有失公允、有违初衷,与公平公正、权责一致的大体上不相符。 如今,从环保治理的法不责众,到对盲目决定者的终身追责,责任追究的对象开始由执行主体向决定主体转变。这无异于拽住了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牛鼻子”。 领导干部再也不能只做着挥动指挥棒的远程控制,而要真正从官位上走下来,深入到生态环境治理的从业中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到底,为可持续的快速发展谋划打算。此举或将带来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制的新变化,推动整个生态环境保护从业迈上新台阶。 然而,制度的出台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关键还在落实。《办法》的颁布是对树立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的完整,也是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有益探索,但更加要的,是以抓铁有痕、落地有声的务实精神,把制度落到实处。 事实上,完整和调整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的从业早已启动,组织部门逐步增加生态环境方面的综合指标,要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环境红线,不使发生重大环境事故等,然而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仍有不少为面子工程、政绩工程肆意破坏环境的官员在离任、转任期间都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和问责。 因为此,亟待制定刚性、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比如,生态环境损害程度怎么鉴定,怎么与惩处力度、具体责任岗位和责任人挂钩,一人或多人乃至集体决定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怎么区别追责等。 政府部门必需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教育的手段,对资源开发建设进行生态环境监督监测。完整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级党委应将中央有关“党政同责”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完整“自上而下”的考核机制,畅通“自下而上”的监督渠道。 并且,树立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完整新闻公开,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还要树立相应的激励体系,优先提拔采用生态政绩好的干部,发挥制度应有的导向效应。(作者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民盟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主委员会)
标题:“制度出台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关键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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