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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信息记者馀瀚波于12月28日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企业法的决定。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是工商总局修改完整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则,研究提出制定《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按照程序向国务院报告审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企业法 然后整理、制作、废除关联规则、正规化文件。
我们知道这次企业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登记制变更为预约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企业注册资本的实缴另有规定外,企业股东(发起人)必须在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充分缴纳出资,投资企业在5年内充分缴纳出资的规定被取消。 取消了一个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必须一次全额缴纳出资额的规定。 企业股东(发起人)自主预约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期限等,记载在企业章程中。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的注册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了有限责任企业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个有限责任企业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企业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企业成立时股东(发起人)的初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是简要登记一些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企业股东认识到出资额、企业实收资本,不再作为企业登记一些事项。 企业注册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据该负责人介绍,企业法的上述编制修改,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设立门槛,减轻投资者负担,便利企业准入,工商部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
(原标题: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急于修改)
标题:【要闻】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正抓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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