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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论衡

拍着桌子说

据新闻报道,最近,一位牧民在新疆阿雷泰地区捡到了一只重7.85公斤的狗首付。 据说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的狗头金。 围绕这只狗的首付归属,有人认为媒体应该引起轩然大波,归属整个国家,也有人认为应该归属整个牧民。

【要闻】“狗头金”归属的法律思考

在一点点的网站上,支持狗首付的是牧民的所有读者占大多数。 狗头的钱很小,但它查明的问题很重大,就像以前很多地方的农民发现了“乌木”的报道一样,打动了读者心中的“奶酪”。 读者不仅从现行法律中提出疑问,还想选修相关法律,实现“藏(宝)富于民”。

【要闻】“狗头金”归属的法律思考

狗头金属于文物或矿物的,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狗头金属于国家的一切。 问题是狗首付排除了文物的属性。 当地文物局的员工回答说基本上可以明确不属于文物。 其次,狗的首付也不能属于矿物。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的一切。 但是,正如一位学者指出的那样,所谓矿,是具有一定储藏规模、可能具有大规模开发价值的资源集聚形态,它是明确的,具有开采可能性。 但是,捡到“狗头金”不是采矿行为,不受“矿产资源法”的约束。

【要闻】“狗头金”归属的法律思考

但是,《民法通则》规定“全员不明的埋藏物·隐匿物,归国家所有”。 但是,很明显狗的首付是牧民从地表偶然捡来的,这只狗的首付不是埋藏物、藏品,所以不能把狗的首付视为整个国家。 更何况,牧民拒绝把这只狗的首付交给国家,不能说它涉嫌非法入侵罪。

【要闻】“狗头金”归属的法律思考

从狗头金归属的争论中,结合以前大量存在的农民发现了“乌木”归属的争论,其本质是不允许各公民心中有从天上捡到“大宝贝”的梦想,要么是“藏宝在国家”,要么是“藏宝(财富)在国民身上” 公民不劳而获,把所有文物、埋藏物、隐匿物以及所有公民发现的宝物属于国家,满足一点人的“国家情结”,但不是“藏宝(财富)在国家”,一律好,就像我们当初“人民”

【要闻】“狗头金”归属的法律思考

许多国家规定,埋藏物、隐匿物可以归属发现者或土地的全部。 例如,在英国,如果埋藏物的发现者和发现该埋藏物的土地的所有权利是同一个人,则埋藏物的所有发现者都是全部,如果是埋藏物的发现者和发现该埋藏物的土地的所有权利不同的人,则埋藏物将被双方分配。 我认为,狗首付的发现者不仅在地表发现了现在的法律中没有争议,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中也可以考虑撰改,全员不明的埋藏物、隐匿物(文物除外)也可以考虑撰改发现者全体。 那样的话,就可以让这些埋藏物、隐蔽物在市场上流通,发挥物品的效用(否则很多人害怕国家没收,只能收藏它)。 也可以部分实现“藏宝(财富)在民”,让每个公民都能心中有梦想。 当然,对于发现者,国家可以适当征收“偶然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

【要闻】“狗头金”归属的法律思考

(作者是法律工作者):

(原标题:“狗头金”归属的法律思考)

问题是,哪怕一点也不重视人民参政权的人,想自己虚构民众的这样的权利,不想把委员们当作民主装饰的“花瓶”的“哑巴”,不想在政治协商会议上看到这些“抢夺”和官员的刺头吗,在政治协商会议上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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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狗头金”归属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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