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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李超) 1月8日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消息称,年1月8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山西省联邦保安厅原副厅长苏浩受贿、滥用职权、受贿事件,向被告人苏浩受贿罪、滥用职权 追缴苏浩受贿所得财产及其利息,交付国库。
根据审理,1997年至年,被告人苏浩利用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忻州市公安局局长、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兼大同市公安局局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委托人承担工程、房地产开发、职务调整等
据审理,年11月,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企业理事长白培中家被抢劫,苏浩在案件过程中违反,对太原市公安局前副局长戴来伟在逮捕现场不清点赃物,减少被抢劫财物金额,严重影响抢劫犯罪案件调查,恶劣社会 从2006年到2006年,苏浩为谋求太原市公安局局长职务和山西省司法厅调到公司,向申维辰赠送财产折合共计18万余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苏浩到案后,忠实供述案件机关掌握的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积极说明事务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退出部分受贿金被起诉前积极提出贿赂行为,并有重大立功表现, 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年01月09日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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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山西省司法厅原副厅长苏浩一审被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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