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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河道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要建立和完善以党政领导责任制为核心的责任制,明确各级河道主管人员的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抓一级、分级实施的工作格局。
《意见》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乡三级的河流长度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了河流总长,河流总长是党委或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江河、湖泊,均设江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江河、湖泊所在的市、县、乡实行分区设置河道主管,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设立相应的河道主管制度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针对不同江河湖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差异化绩效评价,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对生态环境破坏实行终身问责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关于全面实施河道长度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
江河湖泊的管理和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两岸、不同的行政区域和行业。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以党政领导为主导的河道长度制度,依法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有效推进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工作。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资源问题、维护江河湖泊健康生命的有效措施,也是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进一步加强对江河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落实属地责任,完善长效机制,现就全面推行河道长度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节约用水优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恢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江河湖泊长度制度,构建职责明确、秩序协调、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江河湖泊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江河湖泊健康生命、实现功能可持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2)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适应和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河流湖泊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流湖泊恢复和保持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和部门联动。建立和完善以党政领导责任制为核心的责任制,明确各级河道主管的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努力,形成一抓一级、分级实施的工作格局。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江河湖泊的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落实一江一湖政策,解决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坚持加强监督,严格考核。依法管理水管,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监督、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关心和保护江河湖泊的良好氛围。
(3)组织形式。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河道长度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了河流总长,河流总长是党委或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江河、湖泊,均设江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江河、湖泊所在的市、县、乡实行分区设置河道主管,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设立相应的河道主管制度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工作职责。各级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江河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管理等。,领导组织依法清理整顿侵占河流、围湖造田、排污超标、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鱼爆炸等突出问题,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明确跨行政区域的河湖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的联合防控;监督下一级相关部门和河道主管履行职责情况,评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加强激励和问责。河长制办公室承担组织实施河长制的具体工作,并实施河长制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各项任务。
二、主要任务
(5)加强水资源保护。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污染限制三条红线,强化各级地方政府责任,严格考核监督。实施总用水量和强度的双重控制,防止不合理的新增用水量,确保需求由水决定,用水量由水决定,适应性由水决定。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限制在缺水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水资源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和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河流水污染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排放要求,有效监督入河入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入湖排污总量。
(六)加强对江河湖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严格控制水域岸线的水生态空室,依法划定江河湖泊的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加强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侵占河流、围垦湖泊、以各种名义非法采砂,清理整顿乱占滥占、超占滥占、无必要利用等突出问题,恢复河流、湖泊岸线的生态功能。
(七)加强水污染防治。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江河湖泊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和任务,制定水污染和岸滩污染控制总体规划,完善江河湖泊排污控制机制和考核体系。调查江河湖泊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控制工矿企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和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湖排污口整治。
(八)加强水环境管理。加强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根据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标准化工作,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江河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管理网格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预警、预测和应对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性生态岸线,加强黑臭水体的治理,实现江河湖泊、清水绿岸的清洁优美环境。注重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全面改善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农村建设。
(9)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流湖泊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天然河流湖泊湿地等水源保护空室。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恢复河湖自然联系,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流湖泊健康评估。加强景观林湖体系管理,加强河源区、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保护,对三江源区、南水北调工程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积极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加强水土流失防治、监督和综合治理,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维护江河湖泊生态环境。
(十)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监督,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建立江河湖泊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实施江河湖泊动态监管。落实负责管理和保护江河湖泊的主体、人员、设备和资金。严厉打击涉河涉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顿违法排污、设置障碍、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岸线等活动。
第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道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责任,抓紧制定和颁布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到2018年底全面建立河道长制。
(十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河道主管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工作监督制度,协调解决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定期报告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情况,监督河道主管制度的实施和河道主管职责的履行。各级河长系统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系,共同推进江河湖泊的管理和保护。
(十三)加强考核问责。针对不同江河湖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差异化绩效评价,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组织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对相应江河湖泊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生态环境破坏实行终身问责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和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河湖负责人名单,在河湖岸边的显著位置设立河湖负责人公示牌,标明河湖负责人职责、河湖概况、管理和保护目标、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流湖泊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保护江河湖泊的责任感和参与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上一年度的执行情况。
标题:中国全面推行河长制:各省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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