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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风险管理水平,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银监会近日正式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定综合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治理结构等五大要素,并在风险管理中采用“三道防线”的理念,规定董事会对综合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近年来,为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银监会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紧密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先后制定了涵盖资本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并表管理等多个领域的各项审慎监管规则,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风险管理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银监会对现有规则中的共性要素进行了梳理和提炼,同时参照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国际经验,制定了《指引》,形成了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的主导性和综合性规则,引导银行业树立全面风险管理意识。
《指引》提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五大要素,包括风险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等。《准则》还规定了上述要素的具体内容。
其中,在风险偏好方面,《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书面风险偏好,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重,并提出了风险偏好的七项具体内容。关于风险限额,《指引》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和程序,并建立设定、调整、报告和处理超额限额的制度。同时,当风险限额接近监管指标限额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启动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报告程序,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
《指引》在风险管理中采用了“三道防线”的概念,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职责履行情况,督促整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综合风险管理,并牵头实施综合风险日常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部门都直接负责风险管理。
该指引旨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一个系统的指引架构,以改善其全面风险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指引》充分考虑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差异。一是区分应用程序和引用实现。适用范围明确界定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二是阐明匹配原则。考虑到各机构特点的差异,《准则》明确指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第三,一些条款增加了适用的先决条件。例如,要求为业务规模大或复杂的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
标题: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发布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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