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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表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经批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给他人(募集资金用于合并子公司的除外)。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公司债券的日常监管问题作出了答复。

关于发行人在接收、储存和使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提出:一是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储存、转移和偿还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本息。二是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储非募集资金或挪作他用。三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批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给他人(募集资金用于合并子公司的除外)。第四,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 募资当用于核准用途

同时,证监会介绍,在对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发行人存在挪用募集资金转贷给他人的问题。例如,一家公司将债券发行筹集的资金从特别账户转移到基本家庭后,一些资金将贷给另一家公司;公司收到募集资金后,将部分资金转移给非关联公司,然后将部分资金转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司收到募集资金后,将部分资金贷给当地财政局;公司收到募集资金后,会陆续向股东转移部分资金;在收到筹集的资金后,公司将部分资金借给当地的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 募资当用于核准用途

“对于存在挪用、出借募集资金问题的发行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其限期归还。同时,根据受托人的表现,追究受托人的责任。”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表示。

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人在信息披露中应注意什么”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规定:一是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债券存续期间经具有证券服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间可能影响其偿付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第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履行招股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 募资当用于核准用途

中国证监会表示,在对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例如,一家公司去年年底累计新增贷款超过净资产的20%,但这并不及时。信息披露;公司债券发行期间,某公司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在当地政府融资平台上市,但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其为关联方。

“对于存在信息披露问题的发行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监督谈话等行政监督措施,责令发行人补充披露,同时完善了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此外,根据受托人的表现,对受托人的责任进行调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表示。

标题: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 募资当用于核准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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