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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管重点和职能由监管前转向监管后和监管后的大趋势下,中国证监会将加强案件检查和行政处罚执法,保持对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我们的记者朱宝珍

自去年以来,我们看到中国证监会举报案件的频率越来越高。一系列数据也表明,中国证监会对资本市场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持了严打和高压态势。 数据显示,去年,整个中国证监会系统共审理了273起案件,767个机构和个人获得了行政处罚决定或提前告知,同比增长100%以上。罚款金额超过54亿元,是前10年罚款总额的1.5倍。整个系统共举行了73次案件听证会,比2014年全年增加了108.57%。

证监会严打违法行为 罚没力度大增办案高效周期大减

创新

许多过度减持的案例都是集体公开审理的

从去年开始,通过梳理中国证监会每周五的新闻发布会,不难发现每周都有大量的案例被公布,涉及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方方面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减持、短期交易、传播虚假信息... “无论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减持还是短期交易,都将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市场的‘三公’,另一方面,也将对违法行为产生更强的威慑作用,为资本市场的各项改革保驾护航。”财富证券北京朝阳区东三环营业部总经理赵桓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 这必须提到一件事:2015年10月,处罚委员会创新了执法方式,就几起过度削减比例的案件举行了集体公开听证会,并集中解释了法律的适用,考虑了处罚的规模和从轻处罚的标准。 中国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在集中调查和审查这些违法案件时,应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由于这些案件事实相对清晰,集中听证可以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是稳定、修复和建设市场的现实需要。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自2015年7月24日以来,处罚委员会共收到41起此类案件。处罚委员会适时调整了审判机制,实行集中、批量、简易和独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38起案件已经结案。 “集中办理大股东非法减持案件体现了严格执法、严打严打、快速有效、公正透明的行政处罚理念。”据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在这批案件的审理中,处罚委员会首次采用了统一的听证办法,安排了听证法律解释程序,将严格执法与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消除了大多数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疑虑,节约了执法资源,提升了媒体报道后证监会的执法形象。 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听证平台宣传执法政策,有利于向市场传递中国证监会公平、公正、严格执法的信号,体现行政执法的权威性,树立执法的公信力;有利于当事人了解中国证监会的执法政策,减少不必要的复议和诉讼,节约执法资源;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千里之堤塌入蚁巢”。非法减持和短线交易的高发生率反映了部分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守法意识淡漠、不守信用。中国证监会表示,对所有违反“三公开”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行为,都要早抓小,防微杜渐,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这是中国证监会监管执法工作的常态。 据记者了解,在监管重点和职能由监管前转向监管后和监管后的大趋势下,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案件检查和行政处罚执法力度,继续保持对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证监会严打违法行为 罚没力度大增办案高效周期大减

高效的

“中国证券监管法律网”案件的调查周期平均为64天

如果说罚款和没收的明显增加显示了威慑效果,那么办案周期的急剧缩短则显示了效率的提高。 以结案为例,平均处理时间不到100天,比2014年同期缩短32%。特别是在第七批“证券监管法律网”中,针对股票市场异常波动期间操纵市场的案件,实现了“同月部署、同月完成、部分案件同月移送处罚”的效果,平均办案周期不到一个月,对于办案人员相对匮乏的检查执法力量来说是罕见的。 根据“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建设市场”的工作要求,针对2015年6月以来一批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处罚委员会与稽查部门密切配合,提前介入,优先安排人员对移送案件进行快速审理。审判期间,与侦查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违法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案件进入通知听证程序不超过5个工作日。”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已完成两大类重点案件的审理工作:第一类案件为资金配置三个环节的14起案件;第二类案件是23起股票市场异常波动期间的新操纵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案例中,有许多“历史上的第一”,包括操纵etf的第一个案例,利用证券借贷机制操纵证券市场的第一个案例,以及海外企业以qfii名义操纵国内基金价格的第一个案例。这些案件具有利用新技术、滥用交易规则操纵市场的典型特征,罚款金额超过30亿元。 据了解,上述两类案件已经审理并正在审查之中。 “证券监管法律网”开创了案件快速查处、移送、分批发布的检查执法新格局,对不法分子形成了持续有力的冲击,为完善监管体系提供了系统案例,成为稳定、修复和建设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立案案件平均调查周期(从立案到移送处罚)减少到86天的基础上,“证监会”案件平均调查周期为64天。

证监会严打违法行为 罚没力度大增办案高效周期大减

改革

让案件得到快速准确的处理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处理违法案件方面的效率不断提高。案件能够快速、准确处理的原因,取决于中国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实施的“审查分离”制度。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自2002年以来,中国证监会探索了行政处罚的“审调分离”制度,将以往的行政执法“审调合一”制度改革为案件的审调分流制度。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过改革,中国证监会内部建立了分工协作、监督制衡的新执法体系,调查部门行使调查权,审判部门行使处罚权。“审查分离”制度有效规范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据了解,“侦审分离”制度已成为中国证监会在执法过程中采用的一项重要机制,其在行政处罚实践中的制度优势日益明显,今后将在其他部委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推广。 “在一定程度上,证券监管当局建立了内部控制机制,以防止一个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这实际上是中国证监会的一场“革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早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如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革命”仍在继续。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中国证监会近年来一直在推进行政处罚机制改革,并积极实施改革方案。2014年,处罚委员会在认真总结近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行政处罚机制改革方案,创新优化了审判长制和行政处罚机制,尝试突破和创新了工作机制和执法理念;2015年,在实施改革方案的基础上,面对执法新形势,审判机制进一步完善。 作为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中国证监会做出的每一项行政处罚都必须有正当理由,因此在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方面有一个相对严格的制度。当案件线索出现时,第一个冲到前面的是中国证监会的稽查部门,该部门负责案件的调查,在获得固定的事实证据后,结束调查程序的案件移交给处罚委员会,而处罚委员会采用准司法程序,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对违法事实进行判断。 那么,重大和困难的案例呢?处罚委员会有自己的方法:由五名主持人组成的合议制。 五人主持合议庭制度确保了裁判结果的权威性。简而言之,行政处罚委员会的五名成员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法律理论对案件进行判断,最后总结他们的意见形成初步意见。经会议领导批准后,将以通知的形式发给被处罚对象。通知将注明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规定、处罚决定等。如果被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中国证监会在坚持大案要案五人审判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案件分类机制和简易审判程序,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的针对性和效率。如在“证券监管法律网”诉讼案件中,应根据案件特点赋予适当的审判权;在案件简单、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明确的情况下,应实行简易审判程序,由一名专职成员单独审理或由一名专职成员主持由两名兼职成员组成的合议庭,从而有效提高了审理效率。 目前正在积极推广试游。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截至去年12月31日,以处罚委员会为首的相关单位已基本完成办公及听证场所、信息建设、辅助人员培训、工作流程衔接等相关工作,力争在2016年第一季度正式开展试运行。届时,上海和深圳有关调查单位的案件将在当地审理,当事人可以就近参加听证会等法律程序。 “2015年,中国证监会顺应市场预期,不断深化和优化工作体制和机制,充分运用法律法规。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惩治各种违法行为,为市场和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发展和交易环境。”中国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

证监会严打违法行为 罚没力度大增办案高效周期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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