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复习并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土地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新土地管理法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实施以来,在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利、保障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一部关系到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和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实施农村土地征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对促进农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取得了许多重大突破:
一是打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
新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律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者个人以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直接使用,但必须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同时,使用者也可以转让、交换或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改革征地制度
1.明确界定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新《土地管理法》增加了第45条,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并列举如下:因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2.显然,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被降低,他们的长期生计得到保障。原《土地管理法》对被征用的土地按原用途进行补偿,并按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低,补偿机制不完善。新《土地管理法》首次提出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得到保障”的补偿原则,并以综合地价取代了原有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房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3.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原征地后公告变更为征地前公告。如果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举行听证会,修改并进一步落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全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倡和谐征地,在征地审批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被征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增加了宅基地家庭在原有一房基础上居住的规定,明确规定:在人均土地少、一户不能拥有宅基地的地区,可以采取措施,确保农村村民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生活。这是对“一户一屋”制度的重大补充和改进。考虑到农民成为城市居民和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在城市定居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家园,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他们退出家园。
第四,为“多管齐下”改革预留法律空的空间
考虑到“多条例一体化”改革正在推进,新《土地管理法》为改革预留了法律空空间,增加了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地空空间的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土地空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如果已经编制了土地空空间规划,则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V.基本农田升级为永久性基本农田
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为增强全社会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意识,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并增加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永久性基本农田必须以地块形式实施,并纳入数据库进行严格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一般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六、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
新《土地管理法》适应了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调整了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按照是否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分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从现在起,国务院只批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其余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批准。同时,根据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省级征地审批应报国务院备案。
七、土地检查制度正式进入法律
新的《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了第五条,规定了土地监督制度: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和土地管理进行监督。作为一种标志,国家土地监察制度已经正式成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资料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标题: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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