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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昨天发表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的解释,共24章、548条、7万多字,是最高法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从年1月1日开始与编纂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实施。 解释变态肉刑逼供是违法的证据。
这一司法解释还确定了七种情况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是扫盲、耳聋、假人被告人还没有完全失去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患者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下共同犯罪案件的一些被告人 或者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异议的辩护人无罪辩护的情况被告人承认了罪行,但认为经过审查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不应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况。
【新刑法司法解释看点】
一、对证人、鉴定人、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质量证明权,发挥逐个审判功能
二、设立专门节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三、规定了审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参加主体、功能等问题,进行了审判活动的顺利有效保障
四、确定民事诉讼赔偿标准,比较有效地维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结束,促进了广泛严格的刑事政策贯彻。
五、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细分,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促进审判质量的效果整体提高。
六、二审开庭的范围、限制恢复复审,可以进一步确定上诉不加刑等问题,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二审的监督、纠错功能
七、对扣押、扣押、财产冻结的审查解决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八、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四个特别程序。
1【非法证据】
酷刑属于酷刑逼供
昨天发表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确定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中,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或采用给被告人肉体或精神上带来剧烈疼痛或痛苦的其他做法,强迫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词的,不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酷刑等违法行为”
司法解释还指出,关于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有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必须综合考虑物证的收集、违反书证法定程序以及后果的严重性等因素来认定。
司法解释进一步确定了申请排除证据的程序。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规定人民法院排除非法做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法、复印件等相关线索或者资料。 另外,人民法院规定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送起诉书复印件时,必须通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在开庭审理前提交,但审判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资料的除外。
2【证人出庭】
出庭命令可以让证人出庭。
司法解释中,起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证词提出异议,且该证人的证词严重影响案件的定罪,申请审判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证词,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不通知证人出庭 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证人没有拒绝出庭的正当理由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不能确认该证词的真实性的,该证人的证词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院长可以对相应的证人下达强制证人出庭令,强制出庭。
司法解释还审判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危害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受害者出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的人身安全受到危险的,人民法院将其实名、住所和事业单位等个人 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受害者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 认为确实需要保护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决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法庭秩序】
不允许微博直播审判。
根据司法解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加者、旁听者必须遵守以下纪律:服从法庭的指挥,不得遵守法庭礼仪的掌声、吵闹、喧哗、擅自行走。 不得通过录音、录像、拍摄、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达审判情况。 但是,除得到法院许可的情报记者外,旁听者不得发言、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其他行为。
最高法律负责人表示,通过未经许可的录音、视频、拍摄、邮件、博客、微博等方法传达审判情况时,审判长可以决定临时存储介质和相关设备。
“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的,法院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被告人亲自辩护的,审判继续进行。 被告人要求另外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处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应当宣布休庭。 ”。 负责人说。
4【和解协议】
履行刑事,解除了反感
为了发挥和解程序的功能,防止“花钱买刑”等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司法解释确定法院可以主持协商达成和解。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明确、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和解。
司法解释确定履行和解协议的不应反感。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达成和解协议,达成一切履行,受害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有证据表明和解几乎被自愿、合法排除。 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感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但是,有证据表明和解几乎被自愿、合法排除。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复印件必须在协议签署后立即履行。
5【强制医疗方案】
防止“被精神病”应该召开审判
必须确保强制医疗程序规范的适用,防止“被精神病”或假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司法解释必须对强制医疗案件大致开庭审理,确定应会见被申请人。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 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对强制医疗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天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司法解释还规定,被强迫医疗的人及其近亲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提交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或者接受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共同议院进行审查,在一个月内解决。 法院必须在作出决定后的5天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人民检察院。 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解除强制医疗。
6【死刑复核】
律师的意见应该用最高法听取
根据司法解释,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人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议院在单位听取其意见,必须作出记录的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上答案。
司法解释结合审判事业的实际,进一步确定了二审案件开庭的范围。 关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审认定的事实、对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应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此外,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对该案件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 对于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即使没有对一审中承认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有条件的也必须开庭审理。
标题:“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 变相肉刑逼供属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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