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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信息港北京7月6日电环境保护部6日通报了2015年3月4日发生的兰州市自来水异味事件,总结了公司违规排放水排沙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事件。 事故公司是青海省民和县金星水电开发有限企业,位于甘肃青海省边界的湟水河干流。 对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事件等级的规定,这次事件是常规突发环境事件。
2015年3月4日,环境保护部从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收到报告称,兰州市部分市民反映了自来水的异味。 3月5日,环境保护部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协调指导甘肃、青海两地妥善开展事情处理业务。 甘肃、青海两省政府立即进行部署安排,两省环境保护厅也相继派遣员工群体,指导兰州、海东两市共同开展应急处理事业。 经过处理,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自来水厂取水和出水的异味明显减轻,取水口水质109项指标的监测结果全部达到。 3月7日,兰州市政府宣布自来水气味逐渐消除。
3月9日,为了切断污染源、安全保障供水,初步明确问题原因,协助两省进一步查明原因,进行问责,环境保护部按照《突发性环境事件调查解决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始了调查程序,有相关专家参加 这次事件使兰州市部分地区的自来水出现异味,产生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兰州市环境保护部门判断,事件应急处理费用94.922万元,未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对生态环境没有长时间影响。 与《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关于事件等级的规定相比,这次事件是常规突发环境事件。
据调查,这次事件的直接原因是青海省民和湟水河金星水电企业打开水闸排水,部分底泥和沉积物随排水流入湟水河下游,进入黄河。 间接原因之一是金星水电企业的选择和设计有缺陷,不利于发电和正常排沙。 二是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有关部门通报和报告不及时。 三、青海省民和县水利、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不能落实。 四是甘肃、青海两地缺乏比较有效的跨境建设项目联合监督管理措施五是湟水河流域水质在枯水期超过了功能区划标准。
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民和县政府对事故公司和相关负责人承担了认真的说明责任。 事故公司被青海省民和县环境保护局罚款10万元,公司法人因妨碍国家机关职工执行公务而被行政拘留10日。 而且,由于日常职务不足,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政府、水务局、环境保护局、居住局、青海省民和县水利局、环境保护局等8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兰州市红古区水务局副局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另外,兰州市有关部门对这次事件中相关负责人参与的其他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了比较,进一步调查解决。
环境保护部要求甘肃、青海两省认真吸取事情教训,加强合作,尽快妥善处理金星水电企业泥沙淤塞水库遗留问题,严格处理湟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评价。 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兰州、海东两市已经签署了跨境污染防治联合控制框架协议,就跨境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和新闻共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污染纠纷协调解决等工作人员达成一致,区域环境
标题:“环保部公布兰州市自来水异味事情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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