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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有多发趋势,但在解决过程中,巨额赔偿金往往成为高校的“无法承受的重量”。 广东省政协委员2人联名提交相关文件,建议规范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的解决办法,防止索赔中的“空价格”。 ( 12月9日《新快报》)
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大学生也是公民,遇到意外死亡也和普通公民一样,相关的死亡赔偿应该适用同样的法律。 但是,大学和大学生之间存在管理和管理的关系,有特殊性。 但是,年正式生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8条、39条的规定,以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为基准,实际上把大学排除在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之外。 这意味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遇到意外的人身伤害,大学没有过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这样的法律看起来“冷淡”。 特别是大学生意外死亡的情况。 大学生是青春时代,对个人和家庭来说是希望的所在,独生子女更是父母所有,孩子在大学意外死亡对家庭和社会来说是巨大的不幸。 因此,对于大学生意外死亡,为了消除家庭和社会的痛感,需要比较合理的权利和情理救济机制。
但是,对于大学生的意外死亡,不能违背法律的普遍公平法则,在法外设计所谓的赔偿标准、责任认定方法、解决程序,即使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即使在解决大学生意外死亡方面存在法律缺失,也要按照权力部门规定的程序修订和完善。
关于大学承担大学生意外死亡的“无法承受的重量”是指大学和大学生之间缺乏共同的风险承担机制,大学总是承担着超出责任范围的赔偿。 关于索赔过程中的“满天价格”,与社会解决各种事故的“满天价格”没有很大差异,是令人难以置信的结果,问题的根源不是刚性的根据和标准是否存在,而是在解决和执行过程中,可以遵守上限,“民间标准, 换句话说,即使大学生意外死亡有标准,也不一定能控制“飞天价格”,有必要将解决纳入法治轨道。
大学生意外死亡需要双脚行走:一是强调依法解决的刚性,强调大学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依法计算,解决由司法机关负责的二是为大学生建立和健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让大学生
木须虫
(原标题:大学生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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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大学生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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