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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部分人都用“花呗”
但是你知道吗?
帮助别人“花呗夹克”同时收手续费
这是犯罪行为
全国第一个“花呗”的案例
一审判决
最近,记者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获悉,“90天后”的男性杜某为援助者用“花呗”兑现470多万并收取手续费,被法院判断其行为由违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违法经营罪,一审判处徒刑2年6个月。
据说使用“花呗”非法被捕是全国首次。
“90天后”的男性要收手续费
我没意识到是犯罪
“花呗”是在线费用金融产品,为支付宝( Alipay )注册用户提供定向费用贷款服务。 不能直接拉出到“支付宝”。 只能用于支付费用。 但是,一点不法分子以假交易的方法,利用“花呗”收取费用贷款。
不,这个重庆90后的年轻人
。
我做了这样的事~
结果是…可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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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通过杜某及其伙伴控制的淘宝店,采用虚假的交易方法,帮助他人从“花呗”中兑现,获利的方法是向兑现者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手续费的提取比例事先商量好,通常是现金的7%-10%,经纪人会拿走大部分手续费。
现金支付者向杜某的淘宝店申请退款后,杜某用支付宝( Alipay )将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汇款给现金支付者。 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实际的货物流通。
根据公安机关的搜查,去年11月10日至13日,杜某及其伙伴利用多个网店,在全国范围内贯通多个淘宝客户的虚构交易2500多笔,从“花呗”中共兑现了470多万元。
可悲的是,在犯罪期间,这个“90后”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犯罪。
在审判中,杜某说:“大部分手续费都给了经纪人,我只得到了几千元。 我以为兑现的是淘宝客户,向他们提供帮助不是犯罪。 ”。
赚钱的行为有经营特点
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花呗”的现金化和信用卡现金化的行为特征基本一致,都是通过虚假交易提取资金。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金融犯罪搜查队检察官表示,“花呗”诞生为银行信用卡般的费用信用产品,具有网络虚拟色彩,不具备磁条卡和芯片卡等实物载体。 网络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基本上利用“花呗”的再现也会带来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严重后果,与是否有实物载体无关。
本案的关键是认定杜某的行为是否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这关系到如何理解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行为的不正当性如何体现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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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杜某虚构交易在其控制下的淘宝店在事件期间进行的商品交易中没有真实的货物流通。 而且他虚开了价格,发给淘宝客户的商品链接都是根据淘宝客户的意图根据兑现的金额定制的。
这样,杜某控制的淘宝店和淘宝客户之间,表面上是商品交易的关系,但实质上只是从“花呗”向淘宝店支付货款,结算为淘宝客户这种资金的支付结算关系,其控制的淘宝店实际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杜某不是正常经营淘宝店获利,而是专门收取“花呗”的垫款,转移给兑现者,以赚取兑现手续费的特殊经营方式获利,其行为具有经营特点。
以支付结算为经营性业务,违反国务院《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必须以非法经营罪予以驳斥。
打击这种犯罪行为将有力地震撼潜在的犯罪者,为网络金融公司营造良好的快速发展环境。
伙伴们,扩散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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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全国首例!90后重庆小伙因“花呗套现”被判刑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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