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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12月12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房地产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规[2016]2559号),明确了房地产登记费和优惠减费政策,规范了房地产登记费,保护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应当进行整体登记,即现有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应当分别登记,登记费应当分两次收取,登记费应当一次只收取一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登记,实行零差率。住宅房地产注册费标准为80元/件,非住宅房地产注册费标准为550元/件。按照规定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不收取证书费。
根据通知,16种房地产的登记将减少或免除。首先,注册费将减半。包括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姓名、姓名、身份证明类型等。房地产权利人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同一权利人因房地产分割或者合并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有四种。第二,注册费将被免除。包括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登记,不单独出具不动产权属证书;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房地产所在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申请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申请森林、林木和占用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并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者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所有权发生变化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八种情况,如免除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只收取证书费用,每份10元。包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登记地上房屋所有权;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夫妻间房地产权利人变更并申请登记的;因不动产所有权证书遗失或损坏而申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情况有四种。
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登记费由登记为房地产所有人的一方支付。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登记费由登记的抵押权人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向购买者提供测绘资料而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让给购买者;向买受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将抵押登记费用转嫁给买受人。
根据通知,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因房地产登记机构错误造成的房地产查封、注销、预告登记和更正登记,不得收取房地产登记费。颁发房地产登记证,不得收取登记证费。除房地产登记申请人要求的首次房地产权利登记、房地产界址、空界址等自然条件的变化以及重新测量外,房地产登记机构已有房地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取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收取其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该政策实施后,房地产登记申请人的负担每年可减少约5亿元。
标题:两部门对16种不动产登记收费实行减免 每年望减负约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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