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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宣布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时,必须同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处名称和公证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理由、条件、程序和表决条件的规定,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如果相关内容因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修订而被取消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基金托管人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提前公告后,直接修改和调整本部分内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三、基金收入分配原则、实施办法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实现收入是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后的余额。

(二)基金的可分配利润

基金可分配利润是指截至收入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入的较低者。

(三)基金收入分配原则

1.在满足相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利润的20%。基金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的,不得分配;

2.基金收入的分配有两种方式: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自动将现金分红转换为相应类型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基金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种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各种基金份额在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净值减去每单位该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额不得低于其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种基金份额收取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入也将不同。同一基金类别的每一个基金份额享有相同的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入分配计划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自收益分配基准日起的可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和比例以及分配方式。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经理可以据此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布和实施

基金收入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托管人审核,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从基金分红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即计算可分配利润的截止日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入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股利低于一定数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时,基金登记机构可以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股利转换为相应的基金份额。股息再投资的计算方法按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财产管理和使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和比例

(一)基金支出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费用、律师费、仲裁费和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经理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6%的年利率计提。管理费计算如下:

H = e× 0.6% >当年天数

h是每天应计的基金管理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后,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的一致意见,在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1%的年利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 >当年天数

h是每日基金托管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托管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实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将按照基金管理人达成的一致意见,在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基金财产中提取。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甲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丙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利率为0.5%,一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利率为0.05%。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正常情况下,丙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丙类基金份额净资产值的0.5%的年利率计提。丙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计算公式如下:

H = e× 0.5% >当年天数

h是丙类基金份额的每日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丙类基金份额的净资产值

一般情况下,一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一类基金份额净资产值的0.05%的年利率计提。一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计算公式如下:

H = e× 0.05% >当年天数

h是一级基金份额的每日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一类基金份额的净资产值

丙类和一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与基金管理人协商提取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合同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4.上述第4-10项“(一)基金费用种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的费用实际支出金额计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未计入基金支出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计入基金支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造成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计入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4)基金税

参与基金运作的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5)成本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基金的发展情况,在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自行决定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提高上述利率必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在新利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

V.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a)投资目标

在深入基础研究的基础上,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战略配置和严格的风险管理,努力实现资产持续稳定升值。

(2)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范围为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境内发行上市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股票)、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将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金以现金或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形式持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一)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二)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少于一年的政府债券;

(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六)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

(七)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权证的10%;

(八)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购买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0.5%;

(九)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十)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十一)基金持有相同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指相同的信用评级)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十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十三)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bbb(含bbb)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认购。基金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申报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额;

(十五)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基金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40%;国债回购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最长期限为1年,到期后不能展期;

(十六)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任何交易日结束时,买入所持国债的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5%;

(十七)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证券市场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证券是指股票、债券(不含一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和买入并转售的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十八)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卖出的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卖出基金持有的国债的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9)基金持有股票的市场价值和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滚动差额计算)应符合基金合约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所持债券的市场价值(不含期限不满一年的政府债券)和买卖国债的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差额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二十)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20%;任何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交易日净资产值的30%;

(二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策略应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它们适用于基金,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到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额,则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议。

2.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必须事先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批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审查。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程序后,不得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净资产值是指基金的总资产值减去基金的负债。

(2)估价方法

1.股票证券(包括股票和认股权证等)的估值(

(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估值

1)在交易所上市的股本证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场价格(收盘价)为基础进行估值。最近一个交易日后,当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证券发行人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可参照当前市场价格和类似投资品种的重大变化因素,调整近期交易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二)在没有活跃市场的交易所上市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应当通过估值技术确定。

(2)未上市期间的权益性证券应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发行、转换为股份、发行和公开发行的新股,应当按照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如果当天没有交易,则按最近一天的市场价格(收盘价)进行估价;

2)首次公开发行非上市股票、权证等。使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果难以通过估值技术可靠地计量公允价值,则按成本计价;

(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照在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锁定期明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央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存单等债券)的估值)。

(一)在交易所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上市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除另有规定外),选择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当日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二)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评估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应收债券利息所得的净价进行评估;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则估值应以减去最近一个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包含的应收债券利息所得的净价为基础。如果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可以参照同类投资产品的当前市场价格和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3)对于在交易所上市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允价值由估值技术确定;当难以通过估值技术可靠地计量公允价值时,按成本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未上市或未上市债券,如果存在活跃市场,应以活跃市场的未调整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如果活跃市场中的报价不代表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则应调整市场中的报价,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如果没有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公允价值应通过估值技术确定。

(2)对于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选择第三方估值机构当天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估值价格进行估值。未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且其估值价格未由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基金投资于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这些合约一般按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没有结算价,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的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以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项目,应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价。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承担计算基金净资产值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基金核算。因此,如果有关各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讨论了与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则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结果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前,每周至少公布一次基金的净资产值和各种基金份额的净值。

开始申请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等媒体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公布基金的净资产值和各种基金份额的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基金的净资产值、各种基金份额的净值和各种基金份额的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原因、程序和基金财产的清算方法

(1)基金合同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即可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予以变更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之日起生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手续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分配基金的剩余资产。

5.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但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限制流通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首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同意,如果因本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获取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以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以原基金合同为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4日

标题: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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