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银监会就《商业银行网上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同时,严禁商业银行与有非法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如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收集等。 银行网络贷款突破了面对面的要求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网上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各类商业银行开展网上贷款业务的方式和程度各不相同。与传统的线下贷款模式相比,网上贷款具有依赖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过程自动在线操作、无需人工干预或极少人工干预、贷款审批快速等特点,对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方法、扩大金融客户覆盖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网上贷款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如风险管理不到位、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到位、资金使用监控不到位等。 “目前的相关管理措施并没有完全覆盖上述问题,商业银行网上客户贷款的网上认证实际上已经突破了面对面和现场调查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填补该系统的不足,促进网上贷款业务的规范发展。”负责人说道。 三种类型的贷款不是网络贷款 《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的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通过使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和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的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在线自动接受贷款申请和风险评估,以及完成信贷审批、合同签署、贷款支付和贷款后管理等核心业务。"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本办法的范围,仍受授信、贷款等现行监管规定的约束。首先,线上线下的结合,贷款信用的核心判断仍然来自线下贷款。例如,目前,大部分所谓的网上企业流动性贷款、供应链融资、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预贷等实质性风险评估环节都是离线完成的,贷款申请和后续操作环节都是在线完成的,方便了借款人,提高了效率。第二,部分抵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抵押的评估和登记等程序需要离线完成。第三,固定资产贷款。由于固定资产贷款涉及的线下审查内容较多,不属于《办法》中互联网贷款的定义范围。 网上贷款不仅要符合《办法》的规定,还要符合现行相关监管规定中关于信贷的一般规定。 互联网贷款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房屋或股票 据该负责人介绍,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赖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自动化在线操作、贷款审批快捷等特点,容易出现授信过多、多头连带债务、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网上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小额和短期互联网贷款原则,设定个人消费信贷额度,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的风险。第二,加强统一信用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控和预警模型对其进行持续监控和评估。如果发现预警触发条件,应及时给出预警。第三,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使用管理。商业银行应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采取委托支付方式,完善委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如发现贷款用途不合法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应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第四,提出了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技术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和全方位要求,明确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职责。第五,加强事后监督。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网上贷款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和监控机制,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监管要求,严格遵守风险底线。 银行应向借款人披露合作机构的信息 目前,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以多种方式发展网上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有利于优势互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效率。然而,一些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粗放,如全行缺乏统一的管理体系,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合作机构持续管理不足,导致银行声誉风险。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各类合作机构建立统一的全行准入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与合作组织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合作范围、运作流程、各方权利和责任、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应该明确界定。合作协议应体现利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同时,商业银行应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及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产品的信息、自身及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以避免顾客对品牌的混淆。 《办法》要求银行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过度依赖合作机构;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融资贷款时,应按照独立风险控制的原则审慎经营,避免成为纯粹的资金提供者。同时,与合作机构共同融资的贷款总额应纳入限额管理,单笔贷款投资的比例应分期管理。 单户个人消费信贷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办法》规定,网络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个人消费信贷额度不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还本的,信用期不得超过一年。 同时,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互联网贷款的地区、行业和品种,确定个人贷款和单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的上限。对于上述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应至少每年重新评估和批准该贷款对应的信贷。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法律法规和“分销服务”改革的要求,商业银行无需行政许可即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另一方面,在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同时,灵活处理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贷额度和期限,有利于确保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渠道融资的连续性,提高小微企业及其主要信贷的比重,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关键时期有效支撑实体经济。 要求银行加强对借款人私人数据的保护 据报道,《办法》以发展网络贷款中消费者保护的难点和难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网上贷款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充分、收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办法》在几章中全面提出了消费者保护的要求。首先,商业银行应建立保护网上借款人权益的机制,将消费者保护纳入网上贷款业务的全过程管理,让卖家承担责任。其次,对商业银行借款人数据的来源、使用和存储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在获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借款人私人数据的保护。《办法》规定,如需从合作机构获取借款人的风险数据,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合作机构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获得信息主体本人的明确授权。商业银行不得与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合作。风险数据不得用于与贷款业务无关或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借款人的风险数据不得提供给第三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要求商业银行履行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信息的义务,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度综合资本成本、偿债安排、逾期催收、咨询和投诉等信息。,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第四,严禁商业银行与有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及暴力收集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本地银行应该主要为本地客户服务 《办法》要求,本地法人银行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本地客户,审慎开展跨登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控跨登记辖区业务发展。除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没有实体业务网络,业务主要在网上进行。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法人银行在开展网上贷款业务时,应坚持发展方向,以服务地方客户为主。鉴于不同银行间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巨大差异,《办法》没有为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设定统一的量化指标,但地方法人银行应审慎开展具有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的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确保对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的有效识别和监控。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域业务的规模和风险水平,进一步提出审慎监管要求。 一些没有实体营业网点、业务主要在网上开展的银行不受《跨区域经营办法》的限制。 《办法》规定了两年过渡期 为确保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尽可能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分开”的原则设定了两年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办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的股票网上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为加强现有股票业务的规范化,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报告业务规划、风险控制措施、股票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监管机构在评估上述报告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商业银行股票业务需要整改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性整改方案,并与上述报告同时上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监督其有序实施。 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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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上贷款不能用于投资,如购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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